【关键词】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合同效力 排除强制执行 公开听证
【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张某从某房产公司以按揭贷款形式购买案涉房屋,但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2013年2月,郭某某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郭某某购买案涉房屋,房款为16万元,案涉房贷已由郭某某还清。郭某某于2013年开始缴纳案涉房屋的物业费、水电费等,并实际居住至今,因所在小区存在超建问题,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2019年底,关某某为张某经营的餐厅进行装修,张某给付部分工程款后,向关某某出具78500元的欠条。后关某某起诉要求张某偿还欠款,某县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支持。该案生效后,关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案涉房产进行查封,郭某某提出执行异议后被裁定驳回。
2023年1月,郭某某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解除对案涉房产查封。某县人民法院认为,张某于2010年购买案涉房屋后,一直未办理权属证书,与郭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规定,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排除强制执行需同时满足四个要件,即在法院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书面买卖合同、合法占有案涉房屋、已支付全部价款、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不符合第一项“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的规定,故郭某某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判决驳回郭某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郭某某向某县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亦被裁定驳回。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4年1月,郭某某向某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即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以及郭某某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进行审查。首先,全面审查合同履行情况,查明郭某某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间远早于房屋被查封时间,且郭某某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达十年之久,已形成稳定占有关系。其次,精准识别法律适用问题,《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系为维护交易安全制定的管理性规定,而非禁止交易关系的效力性规定,违反该规定不导致合同必然无效。最后,组织公开听证,邀请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等担任听证员,对焦点问题再次充分论证,听证员一致认为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且郭某某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
某县人民检察院将本案提请某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某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未能准确区分效力性规定与管理性规定,郭某某完全符合《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四个要件,有权排除强制执行。2024年4月,某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2025年2月,某县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改判支持郭某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住房承载着公民的基本尊严与安宁生活,对合法居住权益的保障直接关乎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与安全感。在涉及不动产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检察机关应当准确区分管理性规定与效力性规定,依法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全面审查合同订立、价款支付、占有使用等情况,确认购房人是否符合排除强制执行法定要件;通过公开听证,广泛听取意见,增强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本案通过检察监督,依法保护了公民对不动产的正当权利预期,体现了司法对民生居住权益的优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