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在您看来,李某某的行为为何能认定为“重大立功”,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提出检察意见的核心依据是什么?
郑军辉:从法律层面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五条,“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属于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刑。李某某作为社区矫正对象,在他人生命财产面临重大危险时,不顾自身安危挺身而出,避免了更严重安全事故的发生,完全契合重大立功的法定情形。我们提出监督意见,不仅是让见义勇为者的善举被看到,更是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用检察监督权保障司法公平公正。
主持人:从检察机关提出检察意见,到最终法院裁定减刑,中间经历了一年多时间。这个过程中,检察机关重点做了哪些工作,确保监督意见落地见效?
郑军辉:案件办理中,我们始终坚持全程跟进、协同联动、闭环监督。
首先,2020年5月,我们正式向滑县司法局发出《检察意见书》,明确建议为李某某提请减刑,同时建议该局为李某某申请见义勇为认定,为后续减刑提供事实支撑。
之后,我们全程跟进见义勇为认定和减刑提请进度。2021年8月,李某某被正式认定为见义勇为后,我们积极向上级检察机关汇报,通过上下一体履职,主动与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进行对接,就“缓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的法律适用问题充分沟通、达成共识,消除执法司法分歧。
最后,法院裁定后,我们督促社区矫正机构公开通报案例,让个案效果延伸到全体社区矫正对象,形成正向激励。
主持人:很多人有疑问:缓刑期间有重大立功,也能减刑并缩短考验期吗?
郑军辉: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可以减刑,同时相应缩减缓刑考验期限。本案的办理,正是对这一法律规定的准确适用。
主持人:本案入选典型案例,核心亮点在于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您认为,这个案例传递了怎样的法治导向和社会价值?
郑军辉: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本案的价值,正在于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以法治力量维护道德、凝聚人心,真正实现了法治与德治的同向发力、相得益彰。
第一,彰显法治温度,鼓励改过自新。社区矫正对象不是“终身戴罪”,只要真心悔改、向善向上、贡献社会,就能获得法律认可。这能激励更多社区矫正对象积极改造、回归社会。
第二,弘扬友善美德,传递社会正能量。友善互助、舍己救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李某某的行为是“友善”这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实践,检察机关通过监督让善举有回报、正义有回响,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见义敢为。
第三,树立执法标杆,规范社区矫正监督。本案为社区矫正对象见义勇为、重大立功减刑提供了实践样本,推动公检法司形成执法司法合力,让社区矫正监督既有力度、更有温度。
主持人:未来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中,您将如何立足本职,持续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助力基层治理?
郑军辉:下一步,我们将以本案为契机,从三个方面发力:
一是深化精准监督。常态化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通过查阅档案、实地走访、个别谈话等方式了解情况,既要严管违规脱管漏管行为,也要及时发现见义勇为、志愿服务、公益奉献等向善行为。对应予表扬或者符合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而司法行政机关未及时提请的,依法监督其履职。
二是强化协同联动。联合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部门,完善社区矫正对象重大立功、见义勇为认定、减刑提请的快速联动机制,提升监督质效。
三是注重示范引领。持续挖掘社区矫正领域向善典型案例,通过公开通报、普法宣传、以案释法等方式,讲好法治故事,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区矫正全过程,预防和减少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助力平安中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