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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检·案例密码】⑧ 深夜火场,他挺身而出;检察监督,让善举有回响
时间:2026-06-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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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原,案鉴初心。


精品案件的价值,不止于定分止争,更在于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触。为深入推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河南检察”重磅推出【豫检·案例密码】专栏,特邀一线办案检察官深度复盘,拆解从“办结”到“办好”、从“合格”到“卓越”的进阶密码,分享入选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的实战“秘笈”。


一个看似普通的案件,如何被抽丝剥茧、精雕细琢,最终成为全国典型?办案中有过怎样的纠结与突破?又藏着哪些法治智慧?让我们聆听办案人的声音,一同探寻河南检察的办案密码。

滑县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主任 郑军辉


深夜,邻居家火光冲天,液化气罐随时可能爆炸。一名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男子没有片刻犹豫,冲进火场,救出行动不便的一家三口,又冒着生命危险给燃烧的液化气罐浇水降温。


他的英勇,没有被忽略;他的过去,没有被定义。检察机关在日常监督中敏锐捕捉到这份善意,依法监督推动减刑,让见义勇为获得法律认可。2025年,该案成功入选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典型案例。


今天,我们邀请河南省滑县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主任、该案承办检察官郑军辉,听他讲述这场“检察温度”与“凡人善举”的双向奔赴。


案情介绍


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2018年7月26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后在滑县社区矫正中心接受社区矫正。2019年3月31日23时许,李某某邻居史某某家(史某某,患有老年痴呆;史某某妻子史某甲,因车祸导致大脑失控,行走不便;史某某儿子史某乙,残疾人)发生火灾。李某某首先发现火灾,第一时间叫醒史某某全家并协助转移至安全地带,之后立即向119报警并实施救火。因火势较大,李某某无法将着火燃烧的液化气罐拖出,其在十分危险的情况下,用自来水给燃烧的液化气罐灭火降温,防止液化气罐爆炸,避免人员伤亡、减轻财产损失。滑县检察院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中发现李某某有舍己救人的行为,但社区矫正机构未依法提请减刑,遂向相关部门提出对李某某提请减刑的检察意见。最终,李某某被法院依法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缩减缓刑考验期八个月。

主持人:郑主任,您好。我们了解到,李某某见义勇为后,社区矫正机构并未主动为其提请减刑。检察机关是如何发现这一线索并启动监督程序的?


郑军辉:我们坚持常态化开展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定期查阅社区矫正对象档案、核查日常表现。2020年3月,我们在档案核查中,注意到李某某有舍己救人的相关记录,但社区矫正机构仅作了日常表扬,没有启动减刑相关程序。本着“不枉不纵、激励向善”的原则,我们立刻启动调查核实工作。


主持人:检察机关主要做了哪些调查核实工作?


郑军辉:我们调取了报警记录、救火现场照片,走访了事发地,询问了被救群众和周边居民,全面查阅了李某某的社区矫正档案。通过多方核实,不仅查清了李某某见义勇为的完整事实,也确认了他在矫正期间一贯遵纪守法、积极改造。


郑军辉走访社区矫正对象


主持人:调查核实过程中,有遇到什么困难吗?你们是如何解决的?


郑军辉:主要困难是火灾发生时间较久,部分现场证据需要细致固定。我们通过走访多位证人、完整调取消防出警记录、联合社区矫正机构复核材料,最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主持人:能不能给我们讲一下被救的那一家三口的情况?


郑军辉:被救的邻居史某某家共有三口人:史某某本人患有老年痴呆;他妻子因车祸导致脑部疾病,行走不便;儿子是残疾人。可以说,这一家三口都属于老弱病残、行动不便的人,发生火灾后自身逃生都很困难,更无法主动救火。李某某的挺身而出,对他们来说是救命之恩。


郑军辉与干警讨论社区矫正监督案件


主持人:在您看来,李某某的行为为何能认定为“重大立功”,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提出检察意见的核心依据是什么?


郑军辉:从法律层面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五条,“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属于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刑。李某某作为社区矫正对象,在他人生命财产面临重大危险时,不顾自身安危挺身而出,避免了更严重安全事故的发生,完全契合重大立功的法定情形。我们提出监督意见,不仅是让见义勇为者的善举被看到,更是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用检察监督权保障司法公平公正。


主持人:从检察机关提出检察意见,到最终法院裁定减刑,中间经历了一年多时间。这个过程中,检察机关重点做了哪些工作,确保监督意见落地见效?


郑军辉:案件办理中,我们始终坚持全程跟进、协同联动、闭环监督。


首先,2020年5月,我们正式向滑县司法局发出《检察意见书》,明确建议为李某某提请减刑,同时建议该局为李某某申请见义勇为认定,为后续减刑提供事实支撑。


之后,我们全程跟进见义勇为认定和减刑提请进度。2021年8月,李某某被正式认定为见义勇为后,我们积极向上级检察机关汇报,通过上下一体履职,主动与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进行对接,就“缓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的法律适用问题充分沟通、达成共识,消除执法司法分歧。


最后,法院裁定后,我们督促社区矫正机构公开通报案例,让个案效果延伸到全体社区矫正对象,形成正向激励。


主持人:很多人有疑问:缓刑期间有重大立功,也能减刑并缩短考验期吗?


郑军辉: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可以减刑,同时相应缩减缓刑考验期限。本案的办理,正是对这一法律规定的准确适用。


主持人:本案入选典型案例,核心亮点在于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您认为,这个案例传递了怎样的法治导向和社会价值?


郑军辉: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本案的价值,正在于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以法治力量维护道德、凝聚人心,真正实现了法治与德治的同向发力、相得益彰。


第一,彰显法治温度,鼓励改过自新。社区矫正对象不是“终身戴罪”,只要真心悔改、向善向上、贡献社会,就能获得法律认可。这能激励更多社区矫正对象积极改造、回归社会。


第二,弘扬友善美德,传递社会正能量。友善互助、舍己救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李某某的行为是“友善”这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实践,检察机关通过监督让善举有回报、正义有回响,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见义敢为。


第三,树立执法标杆,规范社区矫正监督。本案为社区矫正对象见义勇为、重大立功减刑提供了实践样本,推动公检法司形成执法司法合力,让社区矫正监督既有力度、更有温度。


主持人:未来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中,您将如何立足本职,持续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助力基层治理?


郑军辉:下一步,我们将以本案为契机,从三个方面发力:


一是深化精准监督。常态化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通过查阅档案、实地走访、个别谈话等方式了解情况,既要严管违规脱管漏管行为,也要及时发现见义勇为、志愿服务、公益奉献等向善行为。对应予表扬或者符合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而司法行政机关未及时提请的,依法监督其履职。


二是强化协同联动。联合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部门,完善社区矫正对象重大立功、见义勇为认定、减刑提请的快速联动机制,提升监督质效。


三是注重示范引领。持续挖掘社区矫正领域向善典型案例,通过公开通报、普法宣传、以案释法等方式,讲好法治故事,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区矫正全过程,预防和减少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助力平安中国建设。


写在最后

善举不分过往,正义自有回响。


李某某从一名社区矫正对象,到见义勇为的火场逆行者,再到依法获得减刑、重获新生——这不仅是一个人的蜕变,更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职传递法治温度、弘扬向善力量的生动缩影。


滑县检察院以个案监督践行司法善意,用法律为善行撑腰,让“改过自新、向善有为”不再是口号,而是可感、可及、可期的现实。


未来,检察机关将持续做优做实社区矫正检察监督,通过检察履职让每一份善意都能被看见、被珍视、被守护,让法治精神与友善美德在基层生根发芽、蔚然成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