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释放所谓的“压力”,他先后在网上购买了射钉弹、火硝、不锈钢枪管等物品,利用自己具备的工具和技术,非法制造枪支及子弹。2023年1月17日凌晨1时许,戴着头灯手持猎枪在县城南田地打野鸡的张某被执行巡逻任务的民警逮个正着,并当场查获枪支一杆、探灯一个、子弹七枚、野鸡两只。
经审查查明:2023年1月14日至17日,张某先后两次使用自制的枪支和子弹捕猎5支野鸡。张某到案后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鉴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于是,酌情从轻处罚。2023年6月28日,原阳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枪支罪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本以为在缓刑考验期的张某会安分一点,没想到他又“重操旧业”。2024年11月25日,张某在购物平台购买瞄准镜及无缝管等物品组装枪支。2024年12月18日,张某所在辖区派出所接到上级下发的涉枪线索,该所民警随即到张某家中搜索,发现疑似枪支、无缝管、射钉等物品。经鉴定,涉案自制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改制射钉枪,被认定为枪支。
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经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5年4月9日,张某被原阳县人民法院撤销原判缓刑,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