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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非法造枪? “能工巧匠”以身试法
时间:2025-09-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来源:新乡检察微信公众号

“高手”在民间总是带给人们惊喜,但“高手”如果努力错了方向,也可能会变成惊吓。近日,原阳县的民间“高手”张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因被公安机关从家中再次搜出枪支而被收监。


案件回顾

张某毕业于机械制造专业。学有专长的他对机械制造原理颇感兴趣,在家里购置了车床准备大干一番事业,无奈经济低迷的大潮摧垮了他的创业梦,企业破产再加上妻子患有重病,心情郁闷的他想起了歪点子。

为了释放所谓的“压力”,他先后在网上购买了射钉弹、火硝、不锈钢枪管等物品,利用自己具备的工具和技术,非法制造枪支及子弹。2023年1月17日凌晨1时许,戴着头灯手持猎枪在县城南田地打野鸡的张某被执行巡逻任务的民警逮个正着,并当场查获枪支一杆、探灯一个、子弹七枚、野鸡两只。

经审查查明:2023年1月14日至17日,张某先后两次使用自制的枪支和子弹捕猎5支野鸡。张某到案后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鉴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于是,酌情从轻处罚。2023年6月28日,原阳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枪支罪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本以为在缓刑考验期的张某会安分一点,没想到他又“重操旧业”。2024年11月25日,张某在购物平台购买瞄准镜及无缝管等物品组装枪支。2024年12月18日,张某所在辖区派出所接到上级下发的涉枪线索,该所民警随即到张某家中搜索,发现疑似枪支、无缝管、射钉等物品。经鉴定,涉案自制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改制射钉枪,被认定为枪支。

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经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5年4月9日,张某被原阳县人民法院撤销原判缓刑,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检察官提醒

枪支弹药是极具杀伤力的特殊危险物品,一旦失控,会直接威胁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任何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处罚。本案中张某“心灵手巧”私自制造枪支,结果聪明反被聪明误,大家要以案为鉴,切莫以身试法。

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提高法律意识,不要心存侥幸心理,不管出于何种目的、用途,都不要私自制造、买卖、持有枪支,否则触犯了法律,必将自食其果。